• 申請人及受照顧人之身份證影本各一份。
    若申請人與受照顧人無直屬關係者,須另附中間人之身份證影本一份。
  • 申請人及受照顧人之戶口名簿本各一份。
    若申請人與受照顧人無直屬關係者,須另附中間人之戶口名簿影本一份。
  • 受照顧人開具診斷證明書或出具身心障礙及特定病症重度殘障
     

手冊影本:

  1. 由公立醫院、經衛生署評鑑合格區或級以上醫院及精神專科醫院出示證明。
  2. 診斷證明書需24小時被看護者,方可申請。
  3. 具有重度殘障手冊影本(聽障、視障除外)
  4. 若受照顧人之巴氐量表為0分者,可申請兩位監護工。診斷證明書須標明醫院名稱、字第號、醫院地址及加蓋院長章和騎縫章(不可塗改)

新制放寬後(自2025年8月1日起)
符合以下條件者得免經醫療機構之專業評估,直接申請外籍看護:

*年滿80歲以上長者:不用巴氏量表,不論有無失能,拿身分證明即可申請。
*年齡70~79歲癌症二期以上者:不用巴氏量表,有診斷證明書即可申請。